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法律客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法律分析:《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3、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3、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下:在湖南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工作的女职工。在湖南省内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从事工、农、林、牧、渔业的女职工。
法律主观:湖南的产假规定:职工的产假至多有15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如果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