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引起追偿权纠纷?
有两种情况:
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部分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可能引起追偿权***的情况:
1. 合同违约: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并追偿相关损失。
2. 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方式获得债权,或者在债权形成后故意隐瞒真相,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人可以追偿。
3. 侵权行为:当债务人通过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为,如非法占有、盗窃、侵犯知识产权等,债权人有权追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违法行为:债务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如非法集资、偷逃税款等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追偿。
5. 合同解除:当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相关损失。
6. 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作为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追偿。
追偿权***什么意思?
追偿权***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主要指的就是因为追偿权而造成的一些***,偿权***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追偿权***管辖法院司法解释?
一、追偿权***的管辖如何确定
1、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什么是追偿权***?
就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引起的***。
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与票据付款请求权***一样,都属于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