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处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处理。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调解,寻求共识解决分歧;若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不被接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遵守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相关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以期尽快有效解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官司和解协议书一般是几份?
官司和解协议书一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或者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既然是官司和解、证明当事人是在调解组织或者***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因此一般和解协议书需要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或者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应由哪个?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
(一) 实际施工人是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二)《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三)施工人没有资质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实际施工而产生争议的,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
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方式是:一般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个人没有资格成为承包人。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时,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1、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会产生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_a***_]合同主体,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2、但是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是不是每一次转包都会产生一个实际施工人呢?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最终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在实践中,可能一些承包人既实际进行了施工,又进行了分包,所以在一个工程中可能会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但是对于只进行转包并不进行施工的中间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