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法律规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利息如何承担
因工程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如发包人没有取得“三证一书”、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等等。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怎样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但建筑工程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建好就建好了,不可能返还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要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若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就要赔偿对方损失了,例如发包人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要适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工程合同无效,则垫付的工程款没有利息利息。工程款利息是指按工程合同约定,对按工程款支付进度,延迟支付所应该承担延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是主合同,工程款利息是从合同或依附于工程合同的附加约定。所以工程合同无效,导致相应利息约定也无效。
公司欠我合同款,***法院审理的时候,这个公司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
首先,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相对笼统,***审理分为一审、二审等阶段。
其次,这种问题系司法实践中的高发问题,一般情况下,对方公司注销是为了逃避承担清偿责任。办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股东为了“合法地”快速注销,一般会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清算报告。但实际上为了达到逃避责任的效果,这些清算报告通常都是虚假的。此时需要去登记机关核实该清算报告,如果该清算报告中载明的剩余财产金额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不论公司注销是发生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均可以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即便是在执行阶段,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清算报告中载明的剩余财产远远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此时的问题就相对复杂。此时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需要审理,一是基础的欠款纠纷,二是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如果公司注销发生在一审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可以直接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公司注销发生在二审阶段,债权人在变更诉讼请求时,***需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审级利益,如果公司股东同意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二审中审理的,二审***可以直接审理。但如果公司股东不同意,二审***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