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打工程款给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扣留工程款不给施工单位,要怎么追回工程款?
挂靠协议因为违法而无效,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索要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挂靠一个建筑公司,但甲方付款时,建筑公司有官司纠纷,并且帐户被封,款收不到,咋办?
建筑法禁止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挂靠的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属于非法所得,法律规定是可以没收的。当然现实中很少去没收,但造成问题中所说的这种局面,是挂靠双方知法而违法造成的。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工程欠款***。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工程质量***。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挂靠情况下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最高***曾经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过一个关于这类挂靠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的司法暂定意见,大的原则是要看***类型和参与各方主观立场区分确认的:
1、发生工程款支付的***时
承包方私下再转包甲方不知情:就是拿下工程后自己不做,转手给其他人,实际施工另由第三方施工队,对外还是打着承包人的牌子。如果实际施工过程这波实际施工队伍拿不到工程款了,直接***的对象就是这个承包人,甲方也就是发包人就和这事没啥关系。但是如果说是因为甲方的原因一直没拨款或拖欠工程款,那么欠款这事的导火索得重头捋追溯到甲方那,属于甲方没对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这个情况下通俗的说,实际干活的告了承包人,那么这个承包人肯定不干了,拿着签订的合同一对照,甲方也对这事负有义务啊,所以这个承包人拉着源头发包人做为连带当事人共同应诉,当然这里发包人牵扯其中的话只会按他与承包人签订的合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这事属于另一个追溯的事儿了,甲方同样可以再***或者按合约约定罚则处理,话分两头。
承包方公开转包,甲方知情并同意:这个情况啥也不说了,串通一气转包合同这性质,甲方妥妥的一起做被告咯。
2、发生工程质量***时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是做为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发生问题闹到要打官司的情况下,都是甲方(发包人)告乙方(合约承包人),但这里牵扯挂靠情况时,签约承包人外,实际施工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与承包人一起做为被告,对甲方负有连带责任,至于他们内部之间如何再清算那会是另一个官司了。总之各种扯了,看谁能多扯点钱回来是目标。
3、那个卖牌子提供挂靠的处理
挂靠与被挂靠这二位实质都属于游走在灰色地带,追起责来都能扒层皮。这里单谈对外发生问题时,这个被挂靠的公司在啥情况下他是得负责并一起吃官司的?总结起来有个简单判断原则:权利主张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俗点说就是挂靠人吃了亏、利益受损时而去告别人时,卖牌子这位愉快的收着自己的卖牌子管理费,其他的你打官司争取多大赔偿也好与我无关。
但只要挂靠人被要求承担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啥也不说,卖牌子的你就别指望划清大家成为一条绳子上的蚂蚱。简单来说,挂靠人当被告,一个都跑不掉,共同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