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最新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时,***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应由哪个?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备案的不一致以谁的为准?
这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
经过备案的合同往往在许多方面对施工方有利。如果有发生***,特别是工程款***时,施工方往往主张应当以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为依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实际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并非绝对。从司法实践当中来看,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不同,那么应当以备案的为准;反之,如果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相同,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例如,变更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就应当以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而不依据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