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发生经济纠纷,法院起诉需要什么,注意什么?
这个问题不好面面俱到的回答,不同的经济纠纷类型可能需要不同的诉讼策略。
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谁有权利主张,应向主张权利。这个错了,就是诉错了得不到支持,或者被驳回。
其次还是要明确诉讼策略,起码主张应该明确,诉讼请求明确。别遗漏了该主张的内容。这个很关键,要根据方案准备证据。不同的请求事项需要不同的思路和证据。
然后需要确定管辖***,这个可能会对己方有利,管辖远近也能节省成本,有些案件不一定就一个管辖***,比方交通事故的案子可能赔偿还不一样。
需要准备***书,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诉讼主体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信息等。
等着调解或开庭通知,开庭是很艺术的事,没办法说,也没办法交。个案有个案的技巧。
农村建房质量出现***,应找谁解决?
也就是施工方出现的质量问题,那么肯定找施工方,这些都可以协商,如果在城市相对好处理,向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如果农村那只有自己协商,如果协商不同那只有通过法律解决
农村自建房出现质量问题的也不少,一般就是楼面开裂漏水啊,基础下沉导致墙面有裂缝等等。对于比较大的质量问题还是很少见的,问题就是当咱们的自建房出了质量问题,应该找谁来承担这个后果呢?
做为我个人来说,在农村老家还真的没给人家做过自建房,但是以前在深圳的时候就做的太多了,大大小小、高高低低的农民房都做过。期间也出现过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比如说外墙渗水、卫生间漏水等等,这里我就来说说质量承担的责任方问题。
对于包工包料的全包方式来说,承包方负责一切质量问题。
这种方式一般农村老家***用的比较少,但是这种承包也有一定的优点,就是可以留总造价百分之几的款项,做为质量保证金,一般这个期限为三年。
当这样承包的农村自建房发生了质量问题,那这个承包方责无旁贷必须负起这个责任,除非是已经严格照图施工,完全是设计方面出了问题,要不然哪怕就是推倒重新来过,也得承包方来负责。
单纯只是包工的承包方式,如果房子是因为施工技艺方面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方负责。
这样的问题一般也就是刚刚前面我说的一些细微的问题,厨房、卫生间、以及顶层防水没做到位啊、钢筋绑扎不合理导致楼面开裂啊等等,这些完全就是施工技艺的问题,应该有施工方来负责。
还有种情况,农民都是***用请计时工的方式来做,工人做一天算一天,这样的情况下有质量问题,那就得自己负责了。
像这样的施工方式,其实我们自己就是一个完全的管理方,不但有提供原材料的责任,还有安排施工和管理施工的责任。这时候有什么质量问题,那肯定就找不到其他人来承担责任了,只有自己来承担。
去年我们这里就出了一个这样的事故,有一个做包工头的带着自己的班子,给自己建房子。结果主体刚刚完工不久,整栋房子发生了侧塌,把正在清理垃圾的自己埋在了里面。这样的情况也没办法了,自己技术不过关,怨不得别人。
总的来说吧,本人做为一个几十年的老建筑工,给大家一个建议,不管什么样的承包方式,在施工过程中自己一定要监管好。因为一旦后期出了质量问题,就会发生一些质量分责的扯皮问题,让人烦不胜烦,所以还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己严加管理为好。
大家认为是不是这样呢?欢迎大家关注【农民也优雅】,一起分享农村自建房小常识。(图片来自网络)
农村建房出现质量问题,也应该分清责任,看是你自己建的,还是承包给别人建的,如果承包给别人一手由承包方修建的,材料也是承包方买的,那么责任就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承包方只负责修建工程,使用材料中是你自己做主购买的,没有按承包方说的去购买,少了材料或者水泥质量差或者用量不够,这样主要责任还是自己的,所以说这种情况就要看你当时怎么做的!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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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原草案: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原草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_a***_]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草案: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全文如下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里条文的具体变化,相信看完后大家都已经了解了,更多关于建筑的资讯请持续关注锅巴网工众号:建工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