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
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
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决定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性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
一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案件不包括在内。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的,应当同时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不***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不***的理由和根据;
二是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这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不***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不符合本法关于不***条件的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的决定。
作为一种制约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
三是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如果不被作出不***的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其中“意见不被接受”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意见没有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是指向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不***决定进行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复议、复核时,不停止对不***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人;
二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出改变不***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是指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和评估,以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重新鉴定可以涉及证据的重新收集、目击证人的重新询问、法律解释的重新评估等。其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纠正可能的错误判决,保障被告人的权益。重新鉴定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