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 什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什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变相体罚?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 什么的案件公诉人会出现?
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根据《反恐法》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什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税漏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纳税,任何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变相体罚?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个体之间就会存在差异,作为教师应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全面发展。体罚是明令禁止的,那么何为体罚呢?何为变相体罚呢?教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1、体罚: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比如:打手心、打***、罚站、罚跪等。通过这样的教育方式让孩子听话,对学生身体上不仅会产生影响,而且学生心灵也会受到危害。素质教育提倡:老师与学生之间需要相互尊重、赞赏、民主,并不是一味地要求学生怎么做;
2、变相体罚:要求学生罚抄、罚做、讽刺挖苦、等。这种对学生心灵上的伤害超过体罚,对学生人格也是严重的侮辱。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才能更好的培养优秀的学生;
3、教师能不能惩罚学生?答案是肯定的,不能!那对于调皮捣蛋学生怎么办?我想说,只要你从事教师岗位,永远都避免不了会遇到调皮捣蛋的学生。至于怎么应对,建议在教学中逐步摸索出一套方法吧,毕竟每位老师都有“制服”学生的办法。
多和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状态。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教育对老师的要求会更高!不能打,不能骂,那就和平共处吧,和平共处那就终身学习,反思教育经验吧。
《教师法》明确规定,老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老师也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涉及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果学生调皮捣蛋,老师是否可以罚学生抄作业、扫教室和罚站呢?
Lance认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已经伤害到了学生的身体或者心理健康,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违反班规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老师可以惩戒学生,但惩戒不等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那么惩戒和体罚行为的区别在哪里呢?惩戒是惩罚学生,达到引以为戒的目的,不会伤害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老师要把握惩戒学生的“度”,不要把惩戒学生变成体罚学生,这个“度”就是不要伤害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举例说明,张三在课堂上摆龙门阵,影响了老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后,张三并没有多大改变,那么老师可以对张三行使惩戒权。比如老师可以罚学生扫地或者跑步,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错误,达到引以为戒的效果。
但老师罚学生扫地或者跑步就有讲究了,不要超过必要的度,否则就变成了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老师罚调皮学生围绕操场跑步5圈,这是属于惩戒的范畴,如果老师罚学生跑步50圈,那么老师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属于变相体罚学生。
学生犯错误后,有的老师喜欢罚学生抄作业,如果罚学生抄几遍作业,对学生的影响不是很大,学生和家长都能够接受。***如罚学生抄作业1000遍,那么这已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伤害了学生的心理健康,老师不是惩戒学生,而是变相体罚学生。
1、什么是体罚?就是对一个人进行外力的打击,如用棍棒,拳打脚踢,对一个人的身体进行伤害,使被打的人皮肤或骨头造成损伤,皮裂骨折及体内出血等。
2、什么是变相处罚?
强迫一个人在烈日下暴晒,不允许喝水,强迫一个人干超出人体能力的体力运动或者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辱骂、抵毁,羞辱等言行。
3、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一开始我认为老师是可以惩罚学生的。但是,通过全国各地相继报道的老师惩罚学生的***后,我改变了原来的想法。觉得老师不能惩罚学生。为什么这样说呢?本来,老师惩罚学生的目的就是要令学生懂得遵规守矩,不违反校规班规,认真听课学习,做一名遵纪守规的三好学生。在惩罚过程中达到教育学生守纪律的目的。现在不赞成老师惩罚学生是:现在的老师惩罚学生已经超出了教育学生的范围。打一二下是为了让学生记住,不听话是要被惩罚的,痛在皮上,印在脑海里。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可惜啊,老师对学生的惩罚手段大大的超出了教育的目的,对学生疯狂的拳打脚踢,为了发泄老师心中的愤怒,双目烈火,早已把教育学生的目的忘记得一干二净啦,学生已经表明自己错了老师还不放过学生,非要把学生打得皮开肉绽,骨折,甚至把学生打至终身残废也再所不惜。早已把法律《未成年人保***》拋到脑后。这可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啊!当然这种行为只发生在个别老师的身上,不能代表所有的老师都会这样。但是,就这么个别的老师的恶劣行为已经警示所有的老师,对学生的教育不能只是用单纯惩罚来处理,三观教育才是教育学生的目的。学生没有好的品德,分数再高也会迷失人生的目的。
体罚就是指对人体进行外力作用,致使受侵害人的身体及心理受到伤害,如造成肢体受损,精神恍惚,出现心理障碍等。变相体罚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的一种非暴力行为,但造成的后果同样会给受侵人从身体和心理两方面伤害。我认为作为老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是应该有的。惩戒是指对被教育对象出现的错误言行,所***取适当的惩罚,让学生明是非,辩事理,弃恶从善。我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
体罚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通常有用教棒打学生的手或***,用手直接打学生或用脚踢学生,用书本或三角板、圆规等抽打学生。由于学校大会小会都讲严禁体罚学生,且是红线,现在几乎没有老师体罚学生了。
变相体罚,以前指的是,让学生站着上课,罚抄作业,到操场上指定跑多少圈,以及让学生去体力劳动等。不动手辱骂学生叫心罚。
去年,“教育惩戒权”意见征求稿中,已有“让学生站不超过一节课的时间”,“面壁反思”,“带离教室进行隔离”,“进行适当的体力劳动”,以及“家长陪读”,“劝其转学”等内容。由于教育惩戒权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现在教师只能使命学校允许的教育方式。据我所知,依法从教是绝大多数教师都有的意识。
什么的案件公诉人会出现?
公诉人出现的案件一般是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逮捕或直诉案件、监察委移送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的规的,除了自诉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公诉人都会出现。刑诉法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