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发回重审对谁有利?
二审发回重审的,对上诉人有利,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1、如果没有***没有出调解书、没有结案。您可以要求再次开庭。
2、再次开庭,就是您不同意之前的调解结果,***会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
3、您现在应该积极与原告(厂家)协商,争取让其撤回对您的起诉。同时您应该收集证据,证明您当时在合同上签名是代表公司的意志,不是您本人的意思表示,该笔欠款与您本人无关。
买卖合同解释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对于此条可作出如下理解:
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条解释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其他善意的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本解释的难点是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具有隐蔽性,取证比较困难,一般可以从第三人明知房屋买卖状况、未实际支付价款或与出卖人存在特殊关系等方面准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