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该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款纠纷管辖该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由于诸多方面因素导致合同无效,也是最正常不过了。现实中无效合同多于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效,所以,无效合同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施工方逾期完工,如果合同有效,施工方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没有招投标,或是被别人投诉其违法行为中标事实成立的,以至于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施工方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缔约过失原则,没有组织招投标是建设方的主要责任,为此,建设方还要承担给施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预测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处理建设工程***,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意义。
无效合同的实际发生的量价结算
不管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建设方,还是施工方,或是第三方原因,都要按照工程施工的实际发生量价结算。
合同无效后,怎么才能结算已经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或分项、或是仅仅只是完成了某道工序的量价呢?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合同价就是合同价),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按照清单项规定的量价结算。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已失去了双方约定的意义,只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算实际完成的量价。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应由哪个?
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引起的***,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工程建设合同案件,二审可否要求移送工程所在地管辖?
工程建设保证金***,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不等同。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那么,保证金***就不会适用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一审法官规避所有与工程有关证据来看,一审法官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形成了,那么就要适用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管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是不会改变***管辖的。
如果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可以移送给工程所在地人民***。
工程建设保证金合同,一般都是为了工程施工或者签订施工合同所缴纳,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在民事案由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保证金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谢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中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哪些***属于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也就是说,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不动产的分割、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才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不动产***。
再说简单点,不动产***是物权***。
工程建设保证金案,不属于不动产***,而属于债权***,因此,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不动产***,但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工程建设保证金***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也就是,二审中,***是不会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将工程建设合同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的。